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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,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,促进经济加快恢复、稳定向好,根据《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的政策措施》,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、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、成都市财政局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、网络理政办公室于近日联合发布了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。
据了解,补贴的对象为成都市域内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;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;农民专业合作社(联合社)及其分支机构;个体工商户;外国公司分支机构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。补贴范围为各区(市)县城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、税务部门核定的各市场主体产生并缴纳的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。
按照实施细则,各市场主体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补贴在属地办理。尚未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,按照财政部、发改委《关于缓缴涉及企业、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》要求,“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,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”。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,视为按规定正常缴纳,享受全额补贴政策。
按照实施细则,各区(市)县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的补贴资金兑付工作。
需要注意的是,符合本细则以外其他规定减免市场主体生活垃圾处理费的,仍按原规定执行。本实施细则由市城管委、市税务局、市财政局、市市场监管局、市网络理政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。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。本细则出台后在有效期内,国家、省、市有同类规定及措施的,从其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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